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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4-01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萬宇 新辦法對戶外電子顯示屏的設置路段、位置、開啟時間等方面予以規範。信息時報記者 康健 攝(資料圖片)
  信息時報訊 (記者 萬宇 通訊員 成廣偉) 昨日,廣州市城管委發佈公告,5月1日起,廣州將實施新的《廣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新的辦法放寬的臨街建築物玻璃窗設置戶外廣告的條件,優化區允許有條件地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設置戶外廣告,但對LED戶外電子戶外廣告和招牌做了禁止性規定,每天22∶30至次日7∶30禁止開啟LED戶外廣告。
  禁止利用違建設戶外廣告
  據瞭解,根據現行的戶外廣告和招牌管理辦法,部分規劃條件和技術規範不僅偏離實際市場需求,也不能滿足城市景觀美化亮化的發展需要。因此,新辦法在部分設置條件上進行了適度的放寬,比如原辦法中“不得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設置戶外廣告”的規定被刪除,新辦法規定優化區中的商業性建築或商住型建築可以利用臨街建築物玻璃設置戶外廣告,但不能影響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功能。
  但在國家機關、學校、住宅、名勝風景點、文物保護單位、紀念性建築、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築或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標誌性建築的建築控制地帶內;利用城市橋梁和立交橋的;利用建築物屋頂的;危及建築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違章建築的;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妨礙無障礙設施使用的;利用行道樹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情況下,不得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
  來車垂直視角方向禁設LED戶外廣告
  新的辦法對以LED戶外電子顯示屏形式設置的戶外廣告和招牌做了若干禁止性規定,對戶外電子顯示屏的設置路段、位置、開啟時間等方面予以了規範。辦法中規定:禁止在朝道路與來車方向成垂直視角的方向設置LED戶外廣告,禁止每日22:30至次日7:30禁止開啟LED戶外廣告。
  辦法還將爛尾樓納入工地圍牆序列統一管理,規定了利用工地圍牆設置商業廣告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利用爛尾樓設置商業性戶外廣告的,其位置使用權應當公開出讓,並應當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證》。
    (原標題:22:30至次日7:30禁止開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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